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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  • 索引号:430S00/2022-03018994
  • 发文日期:2022-08-25 16:41
  • 名称: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(一)基本案情

20114月,某公司取得某项目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。规划建设面积13272平方米,建设层数15层。20123月,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现项目违法建设,作出并送达《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》。

20135月,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开展规划验收时发现,项目超层建设3层,超规划面积2540平方米,要求公司经依法查处后补办相关规划手续。20146月,该公司补办了部分审批手续,但没有按照规定接受处罚、缴纳罚款。

20161月,为了解决办证遗留问题,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《某市处理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》,凡是纳入房地产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欠缴罚款的,实行应缴尽缴、应收尽收原则。20201月,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按照超规划面积处以罚款。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
(二)处理结果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,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。2012年,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,下达了《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》。该公司违法行为呈继续状态,应予以查处。

(三)点评

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《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、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法工办发〔201220号),违反规划许可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、设计、施工,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,应当认定该行为有继续状态。


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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