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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  • 索引号:430S00/2022-03018993
  • 发文日期:2022-08-25 16:40
  • 名称: 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(一)基本案情

20206月,陈某违反规划许可超层建设房屋。某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,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陈某超出规划许可建设房屋152平方米;认定建设工程总造价为236813.6元,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86000元,建安工程施工费用150813.6元,并予以相应罚款。陈某申请行政复议,请求撤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
(二)处理结果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,建设工程造价是计算罚款数额的事实依据,必须查证属实。该局未提交计算建安工程施工费用的依据,事实不清。复议决定撤销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责令重作决定。

(三)点评

当事人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,难以认定建安工程费用情况时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(建法〔201299号)第十二条规定,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。


陈某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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