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
- 索引号:430S00/2022-03018992
- 发文日期:2022-08-25 16:40
- 名称: 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
李某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
(一)基本案情
2007年,李某未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,将其房屋第二层阳台封闭,改建成“阳光房”。2020年5月,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李某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,决定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。李某申请行政复议,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。
(二)处理结果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对于未取得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进行建设的,应当首先明确违法建设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,对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,责令限期改正;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,责令限期拆除;对于不能拆除的,才能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。该局未查明李某违章建设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,径行决定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,不符合上述规定。
(三)点评
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,应查明违法建设行为能否采取改正措施,若可以限期改正则应先要求限期改正,若不可改正才考虑采取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收入等措施。